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021/9/30 13:32:56 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来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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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和焚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指出,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 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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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一大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批国家标准公告,包括《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高速磁浮交通设计标准》《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技术标准》《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鉴定及加固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以上国家标准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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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国家标准来了!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新规施行:减少数据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铁路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10月1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第四季度列车运行图。此次调图,铁路部门将增开北京、北京朝阳至大连北动车组列车日常线9对、高峰线1对,北京朝阳至大连北最快运行时间压缩至3小时51分。持续推进客运提质计划,做好静音车厢、候补购票、便捷换乘等服务,将计次票、定期票扩展至京张高铁、京雄城际、京沈高铁等16条高铁线路。同时,铁路部门将加大货物列车开行力度,调图后全国铁路每日开行货物列车2.1万余列。优化中欧班列开行方案,日均铺画通达欧洲23个国家174个城市的中欧班列运行线78条,较现图增加5条。根据铁路建设进度,年底前,张家界至吉首至怀化高铁、牡丹江至佳木斯高铁等多条新线将陆续开通运营,我国铁路网进一步完善,部分城市将结束不通铁路的历史。
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调整!
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此外,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新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两项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优化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程序。调整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明确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情形以及临床试验审批默示许可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各环节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审评、体系核查等各环节的衔接,着力提高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等。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船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全国任意靠泊地到港接受审核;同时船舶临时审核发证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发证时间压缩为1个工作日。
航区划分施行新规则!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发布《航区划分规则(2021)》,规定了海上水域、内河水域和青海湖水域的的航区划分标准和程序,公布了已划分水域的航区等级,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则》由通则、航区划分标准、已划分的主要航区等级共3章和附录组成,整合了原散落在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和青海湖船舶技术法规中关于航区划分的内容,并补充海上航区的划分标准,完善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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