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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须经镇级政府批准


2022/12/7 9:57:36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破坏耕地行为的通告。

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破坏耕地行为的通告。通告称,为遏制和打击乱占乱用耕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电白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破坏耕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其中还提到,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镇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对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特别是在2020年7月3日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20年7月3日,国务院明确提出,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对以后新增违法占地要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严厉打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违法占地乱象。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做了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通告指出,电白区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破坏耕地行为,并严格对耕地用途进行管制。

通告明确,要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镇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建设,同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少建多”。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严禁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自建住房。如遇难以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情况,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生产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及辅助设施需占用土地,应当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按备案要求建设。严格控制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落实年度“进出平衡”。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超规定标准占地、以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将农业设施用于商业经营。

通告强调,对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特别是在2020年7月3日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所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从严查处;对暴力抗法或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为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通告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等要严格按照《电白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规定》规定,共同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镇、村和基层执法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好初始管控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查严办。

通告还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发现侵占、破坏耕地和其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电话:5120133)、区农业农村局(电话:5115097)举报。

南方日报记者邓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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